2015福建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福州启动

2015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福州启动

中国网福建9月16日 (记者 应雪华) 16日,由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福建鼎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福建省陶瓷协会、福州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协会(筹)协办的“2015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暨互联网+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研讨会”在福州召开,会上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黄承源、福建省纺织品协会秘书长叶少芬、福州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协会发起人方海峰出席会议,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陈辉玲做政策宣讲,无线中国移动营销专家张海洋就“互联网+”传统行业如何转战移动互联网进行专题演讲,吸引了100多位传统行业、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参加。

会上给出了优惠政策申请,其中福州国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优惠政策补助,福州搜企软件公司、福建壹鼎诚网络科技在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孵化器。海西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福州凯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设计)、福建省榕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制造业)企业现场答疑解惑。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下一站将在石狮举办。

据3月福建省发改委消息发布,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根据文件要求,2015-2017年我省每年将统等不少于5亿元的省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将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针对台湾人才特点,在职称评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大力引进阿里、百度、腾讯、新浪、小米、京东、360等互联网龙头企业;优先将互联网创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支持范围。争取到2020年,培育一批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互联网经济年均增长率25%以上,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

惠企政策解读内容:

一、“实”——政策措施很具体

2014年9月26日出台了《福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 号)

二、“活”——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市场迸发活力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门槛降低了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一元钱办公司”、股东“零首付”、“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两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社会信用代码)“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二)简化、优化审批:

省政府编办在梳理、简化各部门行政审批流程。

(三)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 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2015年4月20日,福建自贸区50项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公布 15个门类122项特别管理措施。”

三、“大”——措施力度加大

(一)税收优惠措施在加大。

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每年递增。

2012年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逐年增加。

2014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三)刚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该基金将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形成1200亿元到1500亿元专注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基金。

(四)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2014年我省制定了《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收费清单》编制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由国家和福建省制定出台的涉及全省企业直接负担的1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执收部门、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执行期限等内容,其中由国家制定的113项,由福建省制定的13项。

《政策清单》编制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取消收费项目48个、减免收费项目67个、降低收费标准27个。

大家记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做到了“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

四、“新”——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

(一)互联网+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背景: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我省支持“互联网+”的十一个重点:

“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

(二)中国制造2025

2015年7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

1、行动思路

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持续壮大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打造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使先进制造业成为推动福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2、主要着力点:

推动智能化改造、全面推广“数控一代”、实施“机器换工”专项行动、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业、开发智能终端产品、提升工业软件支撑能力、实施制造业创新重大工程、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培育制造业众创空间、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实施工业“四基”工程(加快推动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和先进基础工艺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提升产业基础制造和协作配套能力)、促进工业物联网应用、强化互联网基础设施支撑、发展云制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服务型制造、推进绿色制造。

五、“多”——企业申报的项目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支持市场拓展:

1、扶持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

9月份——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

10月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2、政府采购项目支持

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3、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

一是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或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互联网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

三是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已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4〕143号)的制造业龙头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四是制造业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奖励政策:

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金额);非制造业单个互联网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4、电商方面

(1)对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上专业市场,给予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于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3)农村电子商务:一是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省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二是视成效对企业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农村电子商务配套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类项目

1、省财政年度安排6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优先支持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还会设立不低于50亿元的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不少于3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等7个子基金。

(五)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小微企业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六)针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项目:

一是支持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二是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3)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七) 福建省专利奖:

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奖励政策: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八)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

条件是: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

1、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3、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负责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相关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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